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加强药品信息管理 开展整治药品(器械)
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八项30条规定

                                                          (四院党【2006】6号)

一、加强对药品信息的管理
1、计算机终端用户(各工作站)要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计算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做好计算机登录密码的设置,密码要经常更换并妥善保管;操作人员离机时必须把计算机使用程序退到桌面,防止信息数据泄露。
2、凡具有药品信息统计功能的电脑(信息科等)必须设置专人密码,实行专人管理。
3、由监察科牵头,信息科参与,每季度对临床医生工作站、护士工
作站以及药剂科、信息科等岗位使用的电脑信息系统进行针对性的抽查,主要查看是否存在有药品信息泄露的途径。
4、信息科每季度对临床业务部门的电脑程序查询权限及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和检查,检查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察科。
5、实行信息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任何途径造成药品信息泄露,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科室一、二级托管集团成员的管理责任。
二、加强临床异常用药的监控
6、监察科每二月一次对临床用药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对单品种药品连续二次使用量排名在前三位的,给予密切监控,并对是否属“异常用药”进行分析处理。
7、监察科每二月一次对临床用量多且金额大、排名在前十位的抗生素和辅助治疗药品以及排名前五位的抗肿瘤药品进行临床医生使用情况的排名。(1)对抗生素、辅助治疗药品中单品种用量排名在前10位的医生和对抗肿瘤药品中单品种用量排名在前5位的医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适当形式给予通报;(2)对抗生素、辅助治疗药品中单品种用量排名前5位的医生和对抗肿瘤药品中单品种用量排名前3位的医生,实行书面提醒谈话;(3)对抗生素、辅助治疗药品用量排名前5位中占3个单品种以上的医生,由监察科提请医务科、药剂科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认定,确属异常用药,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由医务科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凡涉及行风问题的由监察科进行核查处理。
8、医务科、药剂科等有关部门在接到监察科要求协查通知后,须在二周内组织专家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院监察科。
三、加强临床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器械供应商的管理
9、建立健全“两指制度”。即指定部门(药剂科、器械科)、指定时间(每月二次、每周二次),委派专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及二级科以上主要负责人)负责处理与供应商的采购业务。医务人员在指定部门和指定时间以外接待供应商均属于违规。
10、临床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器械供应商由药剂科、器械科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每季度向临床公布次季度临床医生接待药品、器械供应商的日程安排。
四、加强药品、器械供应商的管理
11、药品、器械供应商必须按医院规定的接待日进入药剂科洽谈业务,不得擅自进入医院各诊疗区域内向医务人员进行药品促销活动。
12、药品、器械供应商如在指定部门和指定时间以外接触医务人员,一经发现,第一次予以告诫谈话,第二次取消其与医院有关业务洽谈的资格。
13、坚持医药(械)购销廉政准入制度。医院在与供应商签定购销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廉政协议,明确供应商廉洁经商的义务。根据《无锡市医疗器械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和《无锡市卫生系统实行药品购销廉政准入的规定》,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商,终止与其的购销关系。
14、院部每年对药品使用量排名在前十位及临床器械(设备)供应品种在前五位的医药(械)公司负责人和供应商代表定期进行专题廉政教育。
五、严肃查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商业贿赂的行为
15、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严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它馈赠;难以谢绝的,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纪委(监察科)或所属党支部。违者以收受红包行为论处。
16、医院工作人员应拒绝他人提出的向有关医务人员转送钱物的请托,违者视同收受红包行为论处。
17、凡需外请专家会诊、手术,须征得患者或其亲友同意,所需会诊费、手术费中应由患者承担的部分,须事先向患方明示,并在其自愿的情况下,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友将有关费用直接交付外请专家。本院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代收,违者视同收受红包行为论处。
18、医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严禁收受药剂、器械、医用材料等生产、销售商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钱物,严禁向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严禁暗中为药品供应商统计处方。违者以受贿行为论处。严禁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或作为中间人把药剂、器械、医用材料等供应商介绍给患者,或经手上述商品的货款,违者视同受贿论处。
19、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直接使用的科室有采购申请权,但对具体采购工作应予以回避,不能以任何形式单独接待供应商,不能向医院职能部门指定商品品牌和供应商,不能参加医院组织的有关采购谈判。
六、严肃查处部门及科室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20、继续实行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制度。药剂、器械、总务、信息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每3~4年轮岗一次,各类采购人员每2-3年轮岗一次,院领导班子每3年对药剂、器械等工作作出分工调整。
21、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法律法规和上级允许的折扣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如实入账。不以任何名义向药械供应商索要赞助费、考察费、培训费、临床实验费等,不接受供应商以各种名义帐外暗中给予的钱物,不接受由供应商承担费用的旅游、参观、学习培训(购销合同约定的正常技术培训除外)等,不以任何名义接受钱物不入账或设立帐外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对经查实存在上述问题的部门及科室,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受到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处罚的,将对所在党支部党建目标和科室托管任期制目标的考核成绩作降等处理。
22、严格规范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院采购规程,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所采购商品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除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和有其他特殊情况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医院内部组织的各类采购应程序规范、记录完整、留档备查。
七、有关处理
23、经查实收受红包、商业贿赂的人员,按《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4、人事科建立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作为对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因收受钱物行为受到查处的,根据有关人事制度规定延迟申报。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坚决予以解聘或辞退。
25、存在以下行为者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医院有关规定酌情处理:一是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器械者;二是介绍他人向病人推销药品、器械者 三是向供应商提供用药信息者;四是在医院诊疗场所接待供应商者。
八、其他
26、在医院醒目位置张贴“医药销售商不得进入医疗场所”的警示标志。
27、医院网站设立行风监督信箱,hfjc@wuxihospital.com,对行风问题举报并经查实,院部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28、职工发现有医药(械)供应商进入诊疗场所,必须加以制止,并向院监察科举报。???
29、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和规定,定期开展行风建设专项督查,做到有部署、有实施、有检查、有反馈、有复查、有考核、有责任追究。
30、本规定所涉及内容的督查结果,列入季度考核。
以上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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