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患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由指定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出具疾病证明,并由医院医务科盖章。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由市第一、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和无锡市中医院及解放军第一O一医院出具疾病证明,慢性肝炎(甲肝除外)由市传染病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妇科、乳房专科恶性肿瘤疾病证明也可由市幼保健院开具。